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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回:
法学上“侮辱”与“猥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猥亵的客观要件: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

侮辱的客观要件: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小孩被掐脖子,伤检轻微伤,连红肿都没有。都不够刑事责任。

鄙视某些心理阴暗借媒体公器杀人的人。。。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38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   顺

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又是滑天下之大稽,民事赔偿是法院的事儿,你如何要求警方在不予立案时做出民事赔偿?当事人拒绝调解,条子也就无权做出调解赔偿。您这个依然是法盲帖。。以后别转这种法盲帖,OK? 以后多说说你自己的观点。。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3:06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2 发表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
狗P律师怎不提客体要件呢?

若动机是出于满 足 性心理需要。。按律师这个逻辑,那“视奸”呢?“视奸”也是一种性心理满足。岂不是大街上只要长眼睛的,都有满足性 心 理的假设?岂不是只要您睁着眼,您就有“视奸”旁人的行为?岂不是只要您眼睛健全,您就犯有猥亵罪了???刑法判决时,都要考虑客体要件的。还律师呢。。执照怎么拿出来的??

狗P叫兽。一方面认为林姓官员有罪,一方面又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罪。只能搬出“侵犯人身自由权”来扯淡。林姓官员“侵犯人身自由权”中哪一权?是人格权?人身权?肖像权?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41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8 发表
我更鄙视对“猥亵门”事件罔顾民~意草草了事的人
当民 意 强 奸司法公正时,会带来更大的灾难性后果。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7 22:52 编辑 ]

原帖由 沉默暴风 于 2008-11-7 14:16 发表
林嘉祥说:我干了;
警  方说:他没干。
林姓官员:干了“掐脖子”这个事。

警方:嫌疑人没干出猥亵行为。

官员醉酒,小孩引路,掐脖子引起纠纷,视频里小女孩往回跑,跟父母从包间出来找林姓官员论理,就小孩面部表情看,并无异样,也没有媒体报道的那样有多大委屈与恐慌。而后大人为小孩被“掐脖子”产生口角,双方都在酒精的作用下动气,林姓官员言语过激,事态升级,有肢体接触,当事人报警,最后媒体介入炒作,媒体将该事件定性为“猥亵”,网上出现假谈判录音,声讨。

警方调查取证,双方笔录口供一致是“掐脖子”,在场人员170多人次笔录口供,都没能证实林姓官员有“猥亵”的实质行为。警方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坚持证据不足,不能立案。依法做“无罪推定”,认定林姓官员“猥亵罪”不成立。媒体不死心,继续报道女孩至今处于恐慌,停学。女孩的恐慌与停学,其实并不是来自林姓官员的“掐脖子”,而是来自杀人不眨眼的媒体。

媒体说林姓官员承认“是我干的”,可你有听到林姓官员承认“什么是他干的”吗?用大字标题标明“林嘉祥承认猥亵录音曝光”将“林嘉祥的承认”与“你认定的猥亵”相嫁接,肆意的**事实,干扰司法的公正。

杀人不眨眼的媒体,你以为你打到的是一个腐 败官员?你不但假 民 意 企图 强 奸司法的公正,你还谋杀了一个小女孩本该快乐的童年。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43 编辑 ]

沈彬:注意,对林嘉祥也必须无罪推定
2008-11-07 14:31 来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进入论坛 共 19 条评论

  深圳警方公布了“猥亵案”的调查结果,不构成犯罪,不出所料,果然引发了新一轮对法律公正的质疑,不少“意见领袖”们在评论中或明或暗地认为:里面有猫腻,这与普通网民形成了共鸣,甚至认定如果中国也适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林必判有罪(童大焕语,《东方早报》11月6日),这让互联网上弥漫着一股“江湖儿女快意恩仇”的暴戾气息。
  应该说这是从一个错误的前提——林嘉祥利用公权“猥亵”女童证据确凿,经过错误的“司法推理”,得出了N个错误的结论,进而集体性地沉浸在对所谓“司法不公”的悲情情景剧中。
  请大家在义愤填膺之前,先做深呼吸,对自己重复一遍: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必须疑罪从无,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让当事人自证清白。佘祥林、聂树斌冤案中我们疾呼“无罪推定”,为什么面对脑满肠肥、酒气醺醺的林**,我们就忘了法治原则?
  是的,林是**,所以作为高级官员,已经因为他的那段错误的“屁民”言论,付出了**代价;但在刑事司法上,他也是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适用无罪推定,而绝对不是“群众公审大会”。
  我已经撰文指出“猥亵案”的基本事实就是:林卡了女童脖子,并往男厕所拉;女童从未指控林还有其他举动,特别是没有碰过她的敏感部位,因此猥亵罪指控很难成立(《有些罪行只有老天才能审判》见《东方早报》11月2日),这也是现在深圳警方调查的结果。
  然而,不少“意见领袖”,不知是屈从于民粹主义的“正义感”,还是缺乏必要法律知识,固执地忘记了自己大声疾呼的“无罪推论”,前有维权人士郝劲松分不清“犯罪中止”和“未遂”就认定林是“**未遂”,后有童大焕先生操起了自己本不熟悉的证据法说明“形成证据链”,还搬出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可是何教授的原话是“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卡脖子也就是“侵害合法权利”啊,何教授可从未认定过有猥亵罪行啊,这恐怕就是非专业人士对专业法律的误解,想想律师总统克林顿那句“我没有和莱文斯基小姐发生过性关系”吧!客观地说,在任何一个合格的中国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刑事警官看来,林的猥亵罪都是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
  然而,很多中国人不愿意相信法律的专业性,而相信想象中的美国“陪审团”,或者说他们宁愿相信“多数人的**”;他们恰恰忘记了美国是法律专业化最高的国家,司法上最强调专业性,是最不“**”的地方,法官都从来不是选出来的。如果说判案子要“一人一票”的**,那就不是陪审团,而是全民公决。事实上,陪审团只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控辩双方的法律陈述做出普通人的判断。这个案子搬到美国,陪审团在律师的引导之下,也很难认定林有罪。辛普森被判无罪本身就说明美国陪审团绝对不是中国人想象的“群众**”。
  在许霆案里,有网友说:如果法院判决跟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反,那就是错的。我想这是中国法治和**之路还很漫长的表现,司法权作为一种和行政、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是一种消极权力和稳定的权力,应该按既有法律和法理运作,而不应该“主动迎合**”。
  当群众的“常识”和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出现严重对立时,我们有没有机制提供权威、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向普通民众深入浅出地解释其中原委,使民众不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呢?这是林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52 编辑 ]

原帖由 京A32777 于 2008-11-7 11:05 发表
不知道‘鸡奸’是啥意思?和‘公鸡’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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