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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的客观要件: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

掐脖子不属于为“猥亵罪”,若是将“掐脖子”定为“猥亵罪”,岂不滑天下之大稽。不懂法,能多看几本法学书吗?OK?

现在最可怜的是这个小孩,大人纠纷,也就是当时都有饮酒,语气过重。有考虑到对小孩的影响吗?小孩最无辜。小孩自己都表述为“掐脖子”,没有触及身体性敏感部位,双方口供一致,加上170多人次的口供,没有一份能够证明林姓官员有实质性“猥亵”行为。若是人为将“掐脖子”定为“猥亵罪”,司法的公正性又何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作一回事。也是,当今世界,比掐脖子恶劣得多的侮辱女性的行为,我们还见得少吗?

回:
法学上“侮辱”与“猥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猥亵的客观要件: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

侮辱的客观要件: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小孩被掐脖子,伤检轻微伤,连红肿都没有。都不够刑事责任。

鄙视某些心理阴暗借媒体公器杀人的人。。。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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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如水
  你的模样慢慢发黄
  直至成为一种习惯...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不立案的理由是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深圳市**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他们大量调查取证的结果表明,“林嘉祥的行为属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  林嘉祥涉嫌猥亵儿童罪是否能立案取决于是否能获取指向该罪名成立的有信度的坚实证据。司法部门不能因为林嘉祥其1米80壮实的体魄以及当时恶劣蛮横的态度,或为了平息沸腾的民愤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强行以涉嫌猥亵罪立案。体魄和态度虽然能反映当事人的身体素质和道德修养,但不能作为涉嫌犯罪立案的证据。民愤是事发后而起的,自然更不能作为证言证词。陈小朋友由于受了极度惊吓之后所做的指证和陈词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支持下,其采信度有多大,这也是很难确定的。孩子父母并不在场,他们的态度自然是不中立的,所以他们的指证信度也是微不足道的。按我国司法的实践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嘉祥涉嫌猥亵罪的一方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不能因为一方是平民百姓,就肆意立案定罪,同样也不能因为一方是大官要员,就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立案判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阶层的人都是一样适用的。法制社会不仅要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同样也要保证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这样看来,深圳市**局的认定无可厚非。林嘉祥可以安心歇息了。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以为深圳市**局新闻发言人的话却表明,在这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了。他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态度并不是没有倾向性的。发言人表示,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那深圳市**局所谓大量的调查取证指的是什么呢?对于这样一个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调查他们有义务向公众公布他们所获得的、支持他们判断结论的具体证据。
  深圳市**局判定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他们的证据证言是什么呢?首先,他们是根据谁的证言来确认他实施了一个行为呢?其次,他们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他实施了什么样的一个行为呢?他们又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是“行为失当”呢?他们能否告知公众,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失当动作呢?这是一个什么样程度的失当行为呢?能否向公众说明是什么样的一个具体“失当的行为”致使一个欢蹦乱跳的孩子受到极度惊吓呢?而且是吓得魂不附体?小朋友说是被掐了不足信,因为当时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言。可他们又凭什么说“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确定小朋友仅有心理感觉而实际上并没有被掐呢?再说,又有什么能证明林嘉祥是属酒后动作失控呢?唯一的物证(录像)显示,林嘉祥当时的行走并没有发生困难,他的举止并没有产生障碍,他的言语有清晰的逻辑性。酒是喝多了,胆是壮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酒已经使他失去了意识或行为自制的能力。**局是根据什么判定在那一刻他的行为突然失控、意识自制力突然丧失呢?
  我重申:对这样一个敏感的事件,如果深圳市**局掌有大量的证据,他们是有义务向公众出示的,至少他们有责任向公众交代,这个所谓的“大量”指的是什么?他们究竟调查了多少证人?获取了多少物证?
  如果没有,或所掌握的和公众已经知道的一样,那就说明他们对林嘉祥的动作行为描述采信的是林嘉祥的陈述了。如果林嘉祥醉酒失控,那他怎么可能对当时自己的具体动作有那么清楚的记忆?如果他没有失控,他为什么要实施一个失当的动作呢?如果他当时的确没有非份的念头,他为什么要提出用钱来摆平呢?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干了”呢?一个失当的动作和一个干了的行为,在于这样一个有年纪和资历的人,两者的不同是应该会区分的。猥亵罪的定罪主观要件之一就是性侵犯的主观故意。一个被怀疑和被指证的人,自然会断然否认主观故意的。
  小朋友是当事人,对她的话的采信度自然人们有权提出异议,可林嘉祥也是当事人,是一个涉嫌人,凭什么可以判定他的陈述要比小朋友的可信呢?凭什么可以把他的话作为事件调查的结论呢?一个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一个善良、乐于助人的孩子,一个与林嘉祥无仇无怨的孩子,凭什么要指证林嘉祥伤害自己呢?凭什么她要让自己陷于如此的心理痛苦中去呢?难道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失当动作让这样一个无忧无虑的孩子产生如此巨大的恐惧?如此骇人的幻觉呢?当深圳市**局说她“有被掐的感觉”,他们问过她了么?如果一定要相信一方,那深圳市**局凭什么要选择相信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下的林嘉祥,不相信天真单纯的、当时意识清楚的、被害陈小朋友呢?
  我还是坚信没有任何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涉嫌人的权利和被伤害人的权利是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但问题是,在没有物证和人证的情况下, 我们的司法所能做的只能是不立案不定罪。然而不立案不定罪只表明涉嫌人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丝毫不意味着他实际上无罪或有罪。更不意味着司法当局必须为涉嫌人开脱嫌疑。既然没有物证和人证,司法又是凭什么去洗刷其嫌疑呢?
  我原本预料专业的深圳市**局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没有证据,不能立案,不能证明林嘉祥有罪,也就是所谓的无罪无据,有罪也无据。我最不愿从职业的深圳市**局那里听到的判定是:根据大量的调查取证表明,林嘉祥无罪,无罪有据。
  顺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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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独家报道】深圳市**局11月5日16时30分左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海事局原党组**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调查结果。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法行为,应为酒后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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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调查结果一经媒体公布,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但绝大部分人都对此结论表示不解。

  新民民调:九成五网友对结论表示“气愤”

  新民网当日随即推出关于网友对警方结论有何看法的新民民调,截至11月6日14时,近2000名网友参与调查,约95%网友对警方结论表示“气愤”,主张搜集证据对林嘉祥“定罪且重罚”,仅2%的网友表示“尊重深圳警方的定性”。

  律师: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法律学界也对此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6日早晨联系新民网记者,表示对深圳警方的这种定性不能接受。他认为深圳林嘉祥案的证据没有问题,但警方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有问题。

  “深圳市**局对本案定性错误,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姚建国认为,“这说明警方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有误。”

  据姚建国介绍,我国刑法并没有施暴力度的规定、施暴部位的规定,更不区分场所和时间,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人的性指向和性动作。因此,深圳市**局关于林对女童接触部位及接触力度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林无罪的理由。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林的行为给女童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使女童倍感屈辱。”姚建国如是说。

  姚建国认为,场所和时间只是犯罪情节的问题,只对量刑有影响而不能改变案件的根本性质。

  姚建国还认为,深圳警方在事发后立即给林嘉祥测试酒精含量,却没有立即查找固定录像资料和目击证人,此处也有疑点。“饮酒与否无论是在定性上还是在量刑上都没有任何影响。从警方最后做出的‘酒后行为失当’的结论看,这样的做法更像是埋下一处伏笔。”姚建国对新民网记者说。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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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7 03:04 发表
鄙视借媒体公器杀人。。。

引用:
目前警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果不仅不能够平息民愤,揭开事情的**,很可能还会引发新的愤怒。深圳警方的认定为什么如此“理性”?很可能,见惯不怪,人家本来也就没有把这个行为当 ...
我更鄙视对“猥亵门”事件罔顾民~意草草了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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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问题是,这个事件之所以难以立案定罪,恰恰是因为可供采信的证据不足。监控录像所拍摄的是他们去厕所去的那一段。导致孩子情绪失控或受惊吓的那一个过程,并没有录像资料。据说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并没有其他的人可提供证言。而是否涉嫌猥亵罪的立案偏偏就取决于在那一个地点,那一时刻所获得的证据怔言。既然没有物证(录像),也没有人证(目击者)可以立案。。。
...
这一点与 杨+  案 有异曲同工之处。根据公 安 局 大厅的监控录像显示,杨在那里没有被打,但接下来被拖进审讯室之后就没有录像可提供,杨称被拖进去后就遭到了数名 警 察 的拳打脚踢,涉及的人员却均否认,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也成了既没物证也没人证的悬疑。

[ 本帖最后由 ~~windflower~~ 于 2008-11-7 09:52 编辑 ]
想问天问大地,或者是迷信问问宿命
好像又要无疾而终了,深圳的垃圾事件也比比皆是,耗资数千万在南山建了一座中看不中用的亚洲第一天桥。
她像是一條清澈蜿蜒的河 任性地流過我的一生  
輕輕的洗去我的深沉 靜靜地陪我度過多少黃昏
不知道‘鸡奸’是啥意思?和‘公鸡’有关吗?
谁念西风独自凉。萧萧黄叶闭疏窗。沉思往事立残阳。
被酒莫惊春睡重,赌书消得泼茶香。当时只道是寻常。

林嘉祥猥亵女童案证据不足 是深圳警方不懂法吗?

新闻来源: 扬子晚报

涉嫌猥亵女童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 记林嘉祥,已于1日晚上10点前往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方透露,目前,涉案双方对案件情况的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猥亵”证据不足,案件依旧未能定性(今日本报A13版)。

“案件未能定性”意味着什么?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公 安方面的解释看,是指案件只是暂作治安案件处理,而没有认定为刑事案件,“因为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林嘉祥对小兰实施猥亵行为”。一句话,就是缺乏直接证据。

对深圳警方的这一结论,笔者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诸如强 奸、猥亵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最是缺少直接证据的。这是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普遍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非要找到林嘉祥猥亵小兰的“直接证据”才予定案,表面上看是严格依法办案,而实质上却是至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嫌疑人。而直到现在警方还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猥亵行为,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学习法律的。

我就来越俎代庖给深圳警方讲解下为什么说现有证据就能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一方面是因为有受害人小兰的当场指认,另一方面是因为有行为人的当场承认。

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小兰热心带领林嘉祥找厕所,从高兴地走出监控摄像头视野,到惊慌跑入监控视野,其间不过一分钟的时间,立即向家人诉说被人欺负的情节,作为一名11岁的小学生,如果没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就应该认定其指认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在小兰告诉父母后,当即找到了林嘉祥进行交涉,而这时在小兰在场的情况下,林嘉祥不仅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还口出狂言,对受害人及其家长进行侮辱和威胁。林嘉祥在“现场”的承认,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证据效力。相反,在派出所介入事件特别是上级机关作出停职决定之后,林嘉祥关于“酒后失态”和“不知所为”的辩解,则是在意识到了问题严重性且严重后果已经部分摆在面前之后,意图规避法律惩罚之说,明显是不可信的。因此,从陈述的真实性上看,“现场”承认的证据力远远高于事后辩解。

同时,另一个重要情节也不容忽视,即小兰在事后表现出了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症状,不敢见外人,不敢上学读书,甚至发誓永远不去大酒店吃饭,这些都印证了对小兰猥亵行为的存在。试想,小兰在与林嘉祥短暂“接触”了一分钟之后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再加之小兰当场指认和林嘉祥当场承认,那么,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山东 李克杰)(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 本帖最后由 elfin 于 2008-11-7 11:40 编辑 ]
。。。。。我是把别人工作的工夫都用在喝咖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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