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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yh_1012 于 2008-11-4 13:45 发表
填写同学出面了,
要拿出证据
没证据,就得还人清白。
我替填写说一句:无证据的情况下,利益归于被告。
情不可代法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不能因同情的偏差还忽视程序公正。

就这段音频,能确信可信度?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有保密范围的。另外最关键的一点,录音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刑事案件录音若是想成为直接证据,在录音前就必须告之,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4 16:58 发表
已免职
留意,免职是因为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行为。

其行为法院还未介定。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4 18:12 编辑 ]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4 18:03 发表


留意,免职是因为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行为。

其行为法院还未介定。
为这个丢官不值得哦
分手  逃离的洒脱   离别  希望的超度    迷失在同归的殊途  没有开始又何谓结束
只能说:他奶奶的--如今的深圳已经和非特区没什么不同了,所以也不会干净到哪去。
她像是一條清澈蜿蜒的河 任性地流過我的一生  
輕輕的洗去我的深沉 靜靜地陪我度過多少黃昏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4 18:56 发表

为这个丢官不值得哦
三句话言论过激,何况又是国家高级干部。不免职,无以谢天下。

至于纠纷的实质情况,因为法律这东东是讲证据的,若是没有直接证据,这事儿就不太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从侧面来看,是对国家司法程序公正与否的考验。

个人看法。

不值!活该!自找的!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侵犯部位,涉及性器官与身体性敏感部位。

比较一目了然了。大伙可以留意,当事人家长的代言表述都是“卡脖子”,没有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警方要求当事人进行法医鉴定,当事人家长也表示没有伤。显然“卡脖子”不是“猥亵罪”客观要件。只有“卡脖子”这一个表述,警方可以认为是刑事案件进调查,但就这一个表述,不定确定该官员有“猥亵”行为。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2:52 发表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 ...
暴力谋杀,未遂?
分手  逃离的洒脱   离别  希望的超度    迷失在同归的殊途  没有开始又何谓结束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5 12:57 发表

暴力谋杀,未遂?
有预谋的才能称之为“谋杀”啊。

原帖由 填写 于 2008-11-5 18:09 发表


有预谋的才能称之为“谋杀”啊。
查查有麽动机
据说按治安条例处置
分手  逃离的洒脱   离别  希望的超度    迷失在同归的殊途  没有开始又何谓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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