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林嘉祥说:我干了;
警  方说:他没干。
深圳老淫贼。
她像是一條清澈蜿蜒的河 任性地流過我的一生  
輕輕的洗去我的深沉 靜靜地陪我度過多少黃昏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33 发表
 我是个无罪推定论者。虽然林嘉祥曾是位**大,但我坚信没有坚实的证据不应该立案定罪。深圳市**局在11月5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 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 ...   顺

便提醒一下,深圳市**局的结论明确地建立了林嘉祥失当的行为和陈小朋友受惊吓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司法结论,林嘉祥至少是可以被要求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的。
又是滑天下之大稽,民事赔偿是法院的事儿,你如何要求警方在不予立案时做出民事赔偿?当事人拒绝调解,条子也就无权做出调解赔偿。您这个依然是法盲帖。。以后别转这种法盲帖,OK? 以后多说说你自己的观点。。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3:06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2 发表
 

  据了解,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 ...
狗P律师怎不提客体要件呢?

若动机是出于满 足 性心理需要。。按律师这个逻辑,那“视奸”呢?“视奸”也是一种性心理满足。岂不是大街上只要长眼睛的,都有满足性 心 理的假设?岂不是只要您睁着眼,您就有“视奸”旁人的行为?岂不是只要您眼睛健全,您就犯有猥亵罪了???刑法判决时,都要考虑客体要件的。还律师呢。。执照怎么拿出来的??

狗P叫兽。一方面认为林姓官员有罪,一方面又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罪。只能搬出“侵犯人身自由权”来扯淡。林姓官员“侵犯人身自由权”中哪一权?是人格权?人身权?肖像权?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8 02:41 编辑 ]

1225423067736.jpg

人.GIF (24.17 KB)

人.GIF

思念如水
  你的模样慢慢发黄
  直至成为一种习惯...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7 09:48 发表
我更鄙视对“猥亵门”事件罔顾民~意草草了事的人
当民 意 强 奸司法公正时,会带来更大的灾难性后果。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7 22:52 编辑 ]

原帖由 沉默暴风 于 2008-11-7 14:16 发表
林嘉祥说:我干了;
警  方说:他没干。
林姓官员:干了“掐脖子”这个事。

警方:嫌疑人没干出猥亵行为。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