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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題。。精通法律的请进。

有那么一个问題。。。如何弥补一个规章制度上的漏洞。

比如说。。员工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想对员工实行处罚时,发现规章制度上找不到相关内容。这方面可以肯定,规章制度上没有的按无责任推定,员工不用负责。

但如何来修订这个漏洞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我的问题求合法性:
能不能不召开职代会,直接以企业单位的名义用“补充说明”的方式,来堵规章制度上的漏洞?对规章制度的“补充说明”是否就是“制定”“修改”了规章制度?

1楼未说详尽,员工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规章制度上没有界定,国家法律条款上也无对该行为处罚的界定,法律与规章制度上没有的,按无责任推定,员工不用负责。在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界定的情况下,如何来修补规章制度上的漏洞 ?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7-25 00:22 编辑 ]

俺不懂。。
思念如水
  你的模样慢慢发黄
  直至成为一种习惯...
参照发达国家完善宪法...
一个人                一个人
在路上                在路上
独自思量            不再彷徨
宪法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规范落实在各相关法规当中。
有关一、二楼的问題,个人觉着象素牵涉到《劳动法》中所涉的企业内部处罚规章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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