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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道德观念法律化,尽可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美国社会的道德和社会法律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部分。随着两百多年来的社会发展,美国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日趋重合。从社会的发展进程看,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合部分越多,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涉及道德,而与法律无关的事务越多,说明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低下。中国应该沿着社会问题法律化的道路前进。在这里,我无意再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讨论,而是提供美国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这对于法律文化非常落后的中国社会有一些借鉴作用。
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话确实不假。法律已经渗透到美国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的、宗教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几乎都已经法律化。美国是世界上把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重合得最多的国家。当然,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法律案件成倍增长。按照马可·格兰特的说法,美国的“法律的数量以几何级的方式增长”。有人认为美国人对法律诉讼的狂热是一种畸形文化,这是对美国法律文化的误解。事实上,一个国家以法治国的程度同法律讼诉量是成正比例发展的。在美国这样一个重视个**利和依赖法律的国度,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反倒是不正常。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民众热衷于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私人纠纷,正好能说明这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服从。美国社会很少有大规模的社会**,美国的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法律文化的国家,对学校,对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不算是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的教师进行刑事起诉。但失职的教师则面临着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美国有这样一些规定:
美国1994年“教育人员评估”杂志在《教师职责》中对教师在危急情况下的有关文章:
Duties of the Teacher
2,Instructional Competence: c. Management of emergencies: fire, tornado, earthquake, flood, stroke, violent attack 。
这个规定说明,教师在突发灾难(包括地震)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责任,不是义务。
在另一个< Emergency Orgnization Plan>中,BANNED专门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Disaster Procedures During Class Time
当地震突然发生时,任课教师的首要行动(Primary Reaction) 是:
Earthquake—"drop and hold",If inside building.Evacuate to room assignments(Assembly areas)on the football or baseball fields. Teachers are to escort their students to their assigned assembly areas located on the football or baseball fields. Students will remain with the classroom teacher untill all-clear signal.
紧接着的第二个行动(Secondary Reaction)是:
The teacher shall take roll on the field to make certain that all members of the class are accounted for. The teacher remains with the class and supervises students in their assembly location assignment
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上面的黑体和横线为原文所加。
从上述美国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教师失职,而教师的失职导致学生遇到伤害,学生家长则极有可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指控和赔偿,因为上述规定将成为学生家长起诉学校和教师的根据。所以,尽管教师失职并不触犯刑律,国家也通常不会对失职人员进行起诉。但是失职者面临民事诉讼则是难免的。当然,失职的教师将会失去自己的执照。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6-28 03:01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