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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玩意够混乱的。。

先要厘清储户、银行、保险公司三者的关系。
储户与银行的关系,储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存储方式,储户与银行在法律上都属于民事合同关系。
储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没有签定保险协议,就没有直接关系。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理财室合作模式,商业关系。

其次判定,合同保单是否有效。

判定完合同保单有效或无效后,在判定保险公司代理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个人行为追究个人,法人行为追究法人,两者都可要求民事赔偿。

两起案件比较相似,判决却是不同结果,北京那个案例判决比较公正。

就“银保合作”本身并没什么,关键是项目推广时有无误导,操作中有无漏洞。

以上个人观点。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9-1-2 04:03 编辑 ]

原帖由 友善的狗 于 2009-1-2 14:33 发表
还好俺在银行的存款是负数!!!
家里成堆的现金也不安全啊。。

原帖由 友善的狗 于 2009-1-2 19:35 发表
家里也没有哈。俺是正真的负翁
葛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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