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厘清储户、银行、保险公司三者的关系。
储户与银行的关系,储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存储方式,储户与银行在法律上都属于民事合同关系。
储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没有签定保险协议,就没有直接关系。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理财室合作模式,商业关系。
其次判定,合同保单是否有效。
判定完合同保单有效或无效后,在判定保险公司代理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个人行为追究个人,法人行为追究法人,两者都可要求民事赔偿。
两起案件比较相似,判决却是不同结果,北京那个案例判决比较公正。
就“银保合作”本身并没什么,关键是项目推广时有无误导,操作中有无漏洞。
以上个人观点。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9-1-2 04:0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