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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法律就不能处理。

关于这个案子,个人观点两点。

一是须有直接证据方可处理,二是情不可代法。如无直接证据就定性为猥亵幼女,显然有失公允,若如此,则是整个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丧失。

至于**或人品或其它,需另立案处理,不属于这个涉嫌案例范畴。

原帖由 zyh_1012 于 2008-11-4 13:45 发表
填写同学出面了,
要拿出证据
没证据,就得还人清白。
我替填写说一句:无证据的情况下,利益归于被告。
情不可代法是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不能因同情的偏差还忽视程序公正。

就这段音频,能确信可信度?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有保密范围的。另外最关键的一点,录音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刑事案件录音若是想成为直接证据,在录音前就必须告之,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4 16:58 发表
已免职
留意,免职是因为其言论,并不是因为其行为。

其行为法院还未介定。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4 18:12 编辑 ]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4 18:56 发表

为这个丢官不值得哦
三句话言论过激,何况又是国家高级干部。不免职,无以谢天下。

至于纠纷的实质情况,因为法律这东东是讲证据的,若是没有直接证据,这事儿就不太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从侧面来看,是对国家司法程序公正与否的考验。

个人看法。

关于这个,再说一些。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 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侵犯部位,涉及性器官与身体性敏感部位。

比较一目了然了。大伙可以留意,当事人家长的代言表述都是“卡脖子”,没有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警方要求当事人进行法医鉴定,当事人家长也表示没有伤。显然“卡脖子”不是“猥亵罪”客观要件。只有“卡脖子”这一个表述,警方可以认为是刑事案件进调查,但就这一个表述,不定确定该官员有“猥亵”行为。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5 12:57 发表

暴力谋杀,未遂?
有预谋的才能称之为“谋杀”啊。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5 20:04 发表

查查有麽动机
据说按治安条例处置
估计也是这个结果。酒喝高了,耍酒疯,不构成猥亵罪。

另外,大伙包括自己也忽略了一点,当事人已经满14周岁了。证据不足,不但是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构成猥亵妇女罪。

[ 本帖最后由 填写 于 2008-11-6 03:01 编辑 ]

原帖由 ufo 于 2008-11-6 10:03 发表
我怎么找也找不到对党忠心耿耿的填写同志的这个14岁是从那得出来的,里面的受害者是11岁。至于填写同志的同志深圳海事局的党组书~记林嘉祥。。。。。我怎么看他也不像是14岁的样子啊你上面的意思是不是说满14周 ...
“猥亵罪”分“猥亵儿童“与“猥亵妇女”,划分是以14周岁为介定。这个案子,条子已经有结论了,猥亵罪不成立,与我最初的判断一样。

原帖由 放任_分离 于 2008-11-6 12:54 发表

看来填老师也是条子
非。但额陪读自学过二十几门法律。。

关于这个案例,额也是翻了很多案例才有的判断。  最初额是认为证据第一,没有证据就不能判定其有罪。后来才发觉,罪名根本就不成立。

猥亵的客观要件: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淫、鸡奸等行为。涉及身体性敏感部位。

掐脖子不属于为“猥亵罪”,若是将“掐脖子”定为“猥亵罪”,岂不滑天下之大稽。不懂法,能多看几本法学书吗?OK?

现在最可怜的是这个小孩,大人纠纷,也就是当时都有饮酒,语气过重。有考虑到对小孩的影响吗?小孩最无辜。小孩自己都表述为“掐脖子”,没有触及身体性敏感部位,双方口供一致,加上170多人次的口供,没有一份能够证明林姓官员有实质性“猥亵”行为。若是人为将“掐脖子”定为“猥亵罪”,司法的公正性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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