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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

他的行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我觉得解决办法:一是找警察,不过找警察不一定很有效,这个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因为2000元数目不是太大,很有可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民事纠纷找警察的效果不是太明显。二是想办法找到本人说明厉害关系,通过协商让他/她还钱。三是诉之法院,不过成本有点高且浪费时间。建议用第二种方法并以第三种方法来作为威胁。因为如果胜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而且诉讼中必要的费用也由其承担,所以他如果抵赖最后损失不止2000元。再之,你的证据涉及证人证言(来自你的同事)和音像证据(监控录象与pos机的记录),作为民事诉讼我个人认为已经具备了高度盖然性(即具备了足够的证明力),我觉得胜诉没问题,你再归纳归纳找到本人把这些东西与他说说应该可以妥善解决。祝你好运!!
我有一头小毛驴我从来也不骑 有一天我心血来潮骑着去赶集 我手里拿着小皮鞭我心里真得意 不知怎么哗啦啦我摔了一身泥~~~~
恶人肯定没有好报。sophia太客气了,如果我的建议对你有帮助的话是令我很开心的。如果我能帮你和其它朋友一些法律的方面忙的话也是我的荣幸。呵呵。我的职业是法律,我的最爱是小哥和和我一样喜欢小哥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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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是律师了。呵呵 现在准确的定位是法律工作者。民商法和刑法相对熟悉一些。还是那句话很乐意为你帮忙。当然最好是你没有迫不得已而寻求法律途径的时候:)为法律申明一下: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不是我们迫不得已时才寻求的终极法宝,而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生活手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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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水出难题给我了。有些东西法律解决不了,人的能动性还是很强的:)
我就说几句应该是正确的废话了。小哥早期MTV的版权很有可能属于小哥自己或者他的经纪公司,这段历史我不熟悉所以不好下结论。可以肯定的说一般的电台、电视台如果有小哥的音乐或者影视作品的话他们也仅仅拥有这些作品的部分知识产权。
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某种方式搞来小哥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可以通过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主要是:1,非商业使用;2,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我们而言可以以合理使用中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体会小哥带给我们的快乐。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在网络上传播小哥的东西具有合法性。说了半天都是废话,诸位见笑了。
最后说一句,虽然可以合理使用,但是还是建议大家都买小哥正版的影视作品,以此来支持我们的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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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湖水也是为大家着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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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这种方法还是不太好的。最近比较忙都没有时间来。sophia祝贺你顺利解决问题哈。吃一欠长一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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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a,好久没联系了。我觉得投诉不要紧,狗急了也跳墙呢.身正不怕影子斜!问题不是很严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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