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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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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題。。精通法律的请进。
有那么一个问題。。。如何弥补一个规章制度上的漏洞。
比如说。。员工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想对员工实行处罚时,发现规章制度上找不到相关内容。这方面可以肯定,规章制度上没有的按无责任推定,员工不用负责。
但如何来修订这个漏洞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我的问题求合法性:
能不能不召开职代会,直接以企业单位的名义用“补充说明”的方式,来堵规章制度上的漏洞?对规章制度的“补充说明”是否就是“制定”“修改”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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